旅通商务--预付卡章程
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
预付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支付业务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订预付卡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通公司)发行的跨行业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旅通卡),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凭购卡人有效证件,向旅通公司各销售点购买旅通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购买须由本单位职工办理,并提供符合央行规定的购卡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 旅通卡实行限额发行,每张不记名卡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张记名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旅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无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持卡人可登录旅通公司网站查询所持卡是否记名及有无有效期。
第六条 对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旅通卡,实行非现金发行。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包括使用支票、汇款、网银划帐等。
第七条 凡是现金购买的旅通卡,当天激活使用;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的,一般在资金到帐后方可激活使用。
第八条 用户获得旅通卡后,应刮开卡片背面覆膜的6位初始支付密码,及时登录旅通公司网站自助修改支付密码,并妥善保管。持卡人未修改初始密码的,在使用时应该由本人通过密码键盘自行输入6位密码,不能将密码告知收银员代替输入,并留意密码输入时不被旁人窃取。
第九条 持卡人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特约商户将会根据市场需求发生变动,以旅通公司网站告知为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旅通卡可在旅通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旅通卡不计息,不可透支,不可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顾客在特约商户使用旅通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顾客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消费者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顾客使用旅通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由商户核实后回退到顾客的旅通卡中,退款周期一般为一周。
第十四条 不记名卡不能挂失,记名卡可挂失,可赎回。持卡人可登录旅通商务公司网站办理挂失流程,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申请补发卡的,并支付补卡手续费10元/张。记名卡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旅通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旅通卡赎回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旅通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购卡人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因顾客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识别的旅通卡,旅通公司提供换卡服务,换卡手续费10元/张。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旅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第十七条 旅通公司的权利
(一) 旅通公司有权要求购买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旅通卡的,旅通公司有权暂停该旅通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旅通公司的义务
(一) 旅通公司应当书面或通过公司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和使用说明等。
(二) 旅通公司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为网站、电话服务和公司客服柜面服务。
(三) 旅通公司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旅通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旅通公司对旅通卡的密码采取计算机单向加密,任何人不能通过系统查看和查询旅通卡密码。旅通公司保证工作人员无法直接查看密码,以确保用户密码的安全。
(五) 旅通公司网站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用户交易活动的顺利。
(六) 旅通公司网站对交易的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旅通公司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起的交易纠纷等责任。
(九) 旅通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十) 除特别说明外,与旅通公司网站及其内容以及旅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旅通公司所有。旅通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用户的权利
(一) 用户享有按规定使用旅通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 用户有权知悉旅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用户对旅通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旅通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条 用户的义务
(一) 用户应当向旅通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 用户未妥善保管旅通卡,导致旅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用户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 用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或泄露。用户对预付卡、密码、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用户应该做到: 1、 不在旅通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旅通卡。 2、 用户在旅通公司网站修改时应该自设、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容易猜测的数字等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包括旅通公司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户承诺自己在使用旅通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利用旅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用户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用户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卡。
(二)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三)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四)其他被旅通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用户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旅通公司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旅通公司办理旅通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属于预付卡业务处理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旅通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旅通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等进行修改后的章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及今后旅通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旅通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旅通公司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